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公众参与
            首页>>重庆国税主站>>办税服务>>网友问答
            企业跨省临时经营,是否有30天的报验期限制?
            发布日期:2017-12-25 15:07:00
            【字体: 打印本页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国税机关进行报验,暂无30天报验期限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