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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照一码户开具清税证明
            发布日期:2016-11-03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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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开具清税证明

              【业务概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3份,需纳税人签字盖章。(纸质档)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档)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档)

              (4)经办人身份证明,1份。(纸质档)

              【办理流程】

               

              【流程时限】该项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结。

              【收费标准】该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机构】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地址(附件)。

              【联系方式】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电话(附件)。

              【注意事项】该业务不为全市通办业务,纳税人请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样表】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离您最近的办税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