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需纳税人签字盖章。(纸质档)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1份.(纸质档)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流程】
【流程时限】该项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该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机构】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地址(附件)。
【联系方式】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电话(附件)。
【注意事项】该业务不为全市通办业务,纳税人请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样表】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离您最近的办税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