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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6-11-03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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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需纳税人签字盖章。(纸质档)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1份.(纸质档)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流程】

               

             

              【流程时限】该项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该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机构】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地址(附件)。

              【联系方式】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电话(附件)。

              【注意事项】该业务不为全市通办业务,纳税人请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样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模板)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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