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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6-11-03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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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需纳税人签字盖章;(纸质档)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纸质档)

              (5)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1份;(纸质档)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1份(纸质档)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份;(纸质档)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流程】

               

             

              【流程时限】该项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该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机构】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地址(附件)。 

              【联系方式】重庆市国税各办税大厅电话(附件)。 

              【注意事项】该业务不为全市通办业务,纳税人请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样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模板)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模板)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模板)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模板)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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