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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免抵退税的视同自产产品需符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6-08-11 1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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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生产企业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首先得看该外购产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这里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的四种类型:一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是总厂成员企业或是分厂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管是生产性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上述四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均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