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限售股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发布日期:2016-12-02 15:42:00
问:我公司目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限售股,因公司发展需要,已协议转让给国内另一公司,但并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目前仍由我公司持有。请问,我公司应何时纳税、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分以下两方面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因此,你公司应按实际减持取得的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收入,余额转付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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