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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7-02-24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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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在2013年底购入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在2014年1月以后才开始使用和计提折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在2013年底购入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来源:深圳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