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