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公众参与
            首页>>重庆国税主站>>公众参与>>热点问题>>消费税
            我公司是进出口企业,近日,计划把从其他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到境外。请问,这笔业务应如何计算退税?
            发布日期:2016-08-11 12:05:00
            【字体: 打印本页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