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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消费税缩围降率,筹划莫忘避风险
            发布日期:2016-11-23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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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缩围降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由原来的30%降为15%。高档化妆品标准为: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以上。鉴于这种变化,本文就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作消费税筹划,提供几点思路。

              思路1:巧用计量单位

              财税〔2016〕103号文件规定,计量单位之一为“毫升(克)”,而化妆品通常1毫升不等于1克,这就为生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余地,由此而存在筹划空间。

              1.假设某化妆品A,100毫升,重80克,价格88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如以体积单位计算,该化妆品为8.8元/毫升(880÷100),属于普通化妆品不缴纳消费税。如以重量单位计算,该化妆品可换算为11元/克(880÷80),属于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可选择按体积计算单价。

              2.假设某化妆品B,100毫升,重120克,价格1080元,如以体积单位计算,该化妆品为10.8元/毫升(1080÷100)属于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如以重量单位计算,该化妆品可换算为9元/克(1080÷120),属于普通化妆品,不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可选择按重量计算单价。

              风险提示:按体积或重量计算单价,应体现在产品标识上。如果化妆产品标识为100毫升,却按重量计算单价,显然不合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必定征收消费税。

              至于计量单位“片(张)”,筹划更简单。假设一张面膜20元,生产企业完全可以改为眼膜和唇膜共2张,各10元,应缴税的高档化妆品就变成了不缴税的普通化妆品。

              思路2:边际价格筹划

              既然高档化妆品是以单价来衡量的,那么,原本略高于标准单价的化妆品不妨主动降价到标准单价以下,以期税后收益更高。

              假设某高档化妆品C,100毫升,价格1100元,应缴纳消费税=1100×15%=165(元),税后收益=1100-165=935(元);若降价为999元,则变为普通化妆品,不缴纳消费税,收益会更高。

              边际价格筹划只能应用于较小的价格幅度范围内。根据如下公式计算:y-15%y=x。

              当x=10元/毫升(克)时,y=11.76元/毫升(克),当x=15元/片(张)时,y=17.65元/片(张)。

              也就是说,如果高档化妆品单价高于11.76元/毫升(克)或17.65元/片(张),就不宜采用边际价格筹划的方法。

              思路3:设立销售公司

              消费税通常在生产环节征收(不考虑进口和委托加工情况),非特定产品不在流通环节征收。因而最常见的消费税筹划方法就是生产企业设立一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先将产品以较低价格卖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正常价格统一对外销售,就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就高档化妆品而言,如果企业的销售价格降到标准单价以下,则变为普通化妆品,不缴纳消费税。

              风险提示:筹划要适度。如果生产企业降低销售价格超出了正常合理幅度,将被税务机关否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国税局核定其计税价格。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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